牢固树立监管服务企业、帮助企业、不打扰企业理念,坚持无事不扰,重点围绕“三个环节”推进服务型执法。
全国首创,将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纳入法条,要求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前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登记,并将行政执法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按规定,特殊情况不需事先通知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后再进行登记。今后,执法检查不扫码、不登记,就是执法犯法。特别是,除特殊监管事项外,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日常监督检查,一年内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硬核”保障。
《条例》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体现执法温度,特别要求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对社会公开;对停产停业实行提级管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要依法开展,一般不得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确需采取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或者向社会公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书面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有力约束了“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等运动式执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坚持将行政执法放在监督的“笼子”里,《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将执法检查次数和办案数量与考核评价挂钩;不得层层分解下达量化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逐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条例》明确要求,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应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要实现从单打独斗到高效协同的转变;依法可以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的,要求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加强和规范涉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要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从严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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